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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日前一则新闻报道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因涉嫌受贿案时,找到检方指控其行贿人民币143万元、港币145万元,不过他此前却在纪委退赃了人民币480多万元、港币202万元,李某当庭供认不讳,但其多弃了合计人民币300多万元。当法官回答那你弃了这么多赃款,怎么处置你有什么意见时,李某回应最差还是别全部缴了。在司法实践中,当某一涉贿案件被立案侦查后,侦察机关不会不遗余力地去追赃,对涉嫌当事人所享有的财物展开扣留失效,那是名正言顺,但这些当事人自己名下的财物往往受限,约将近侦察机关的追赃拒绝,于是侦察机关不会动员涉嫌当事人的亲友交由退赃,这是侦察机关的职责所在,当一个大案被夺下又全额退赃,这对侦查人员来说是打了一个漂亮仗,好多人会因此邀功请赏。
还有,当事人及其亲友因应退赃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解释,当事人是无罪的,这个手段也能用来钳制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。而一个刑事案件,除了侦察外,还要经过审理部门的审查起诉,法院审理两个程序,这相等于对侦察机关的可行性结论展开层层未尽,避免错误,案件经历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后,往往部分驳回了侦察机关确认的涉嫌数额,造成某些指控无法被确认为犯罪,这样一来,就不存在如前面所提多退赃的现象。
涉嫌赃款、赃物不应制作表格,随案移送,最后由法院裁决确认如何处置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4条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,应该对查禁、扣留、失效的财物及其不动产做出处置。笔者代理过的原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某受贿案时,二审法院对于辩方明确提出充公过多的问题,裁决要求酌予接纳,并确认一审法院对部分扣留款物不予充公缺少法律依据,不予缺失。如此看,前面所提李某案多弃的赃款应当裁决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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